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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回應“保姆案”強行指定律師質疑:系被告人提出

8日上午,律師黨琳山發文質疑審理“藍色錢江”保姆放火、盜竊案的杭州中院,稱該院在被告人莫煥晶有委托律師的情況下強行指定法律援助律師。對此,杭州中院當日下午回應稱,由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系被告人莫煥晶提出,最終由誰為其辯護,將聽取莫煥晶本人意見后依法處理。

2017年12月21日,杭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由黨琳山為其辯護。庭審中,黨琳山不服從法庭指揮,擅自退庭,法庭視其拒絕繼續為莫煥晶辯護。

8日上午,黨琳山個人微博發文稱,其與另一名何姓律師當日前往杭州市看守所會見被告人莫煥晶遭拒,理由是被告人莫煥晶“已經有兩名律師了”。黨琳山稱,其尚未收到被告人莫煥晶解除委托的聲明,另一名何姓律師也在法定時間內向法院遞交了委托手續。

記者從杭州中院証實,該何姓律師為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兵,其於2018年1月5日下午,通過杭州中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窗口提交了被告人莫煥晶之父簽名的代為委托辯護材料。

為何會有另外兩名律師?杭州中院表示,黨琳山拒絕繼續為莫煥晶辯護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四條、二百五十五條之規定,被告人莫煥晶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由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

杭州中院稱,12月27日,被告人莫煥晶向該院書面提出不再另行委托辯護人,由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該院依法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被告人莫煥晶提供辯護。12月29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兩位律師前往杭州市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莫煥晶,莫煥晶同意該兩位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鑒於莫煥晶先前已明確表示接受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不再另行委托辯護人,為依法充分保障其獲得辯護的權利,我院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八條之規定,聽取莫煥晶本人意見后依法處理。”杭州中院表示。(陳曉波)